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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属分类:昆山广告公司
起诉状
苏州市人民检察院
原告:XXX (省名 + 名)
被告:XXX (省名 + 名)
本院决定支持原告XXX(省名 + 名)的以下诉讼请求,并依法作出此起诉状:
一. 原因
1. XXX 于2018年3月29日,在昆山市熊河路上因被告XXX(省名 + 名)的疏忽引发了一起车祸,致使原告的财产损失约为50000元。
2. XXX在车祸发生后,对被告XXX提出了损害赔偿,但被告未能正确处理,拒绝就损害赔偿问题调解认定结果,因此原告选择与被告提起诉讼。
二. 诉讼请求
原告XXX依法请求本院:
1. 判令被告XXX向原告XXX赔偿50000元人民币。
2. 被告应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。
三. 证据
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包括:
1. 交警队调查报告;
2. 被告签署的承认书;
3. 原告的收据;
4. 原、被双方的银行流水账单。
四. 争议事实与理由
原告XXX因被告XXX的故意犯罪、疏忽行为造成财产损失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确定,被告应对原告承担损害赔偿义务,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及相关诉讼费用。
五. 请求
依照上述理由和事实,本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50000元人民币,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仲裁费用。
特此起诉。
苏州市人民检察院
原告 XXX(省名 + 名)
2020年3月28日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