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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属分类:昆山广告公司
一、【适用范围】
本办法适用于昆山市户外广告发布、管理活动。
二、【定义】
1.户外广告:指以场所外部作为发布场所,并采用广告宣传媒介,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广告宣传为目的的活动,包括但不限于路牌广告、户外广告牌、招牌、标识标志、立体灯箱广告、综合楼宇广告、楼体改造广告、户外电子媒体广告、户外灯光效果照明广告等。
2.广告发布人:指发布户外广告的本人或其具有代理权的受托人。
3.广告审查机构:指昆山市广告审查机构。
三、【分类管理】
1.综合性楼宇广告:指位于城市街道、商业街、市场等公众活动区域的具有综合功能的大型楼宇等,经市级广告审查机构审批,发布的广告。自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,新发布的广告,开放使用的广告宣传面积不得超过楼体平面结构总面积的10%。
2.改造广告:指采取建筑改造方式,将楼体的构件或形式等,变更为广告宣传功能的活动,经市级广告审查机构审批,可发布的广告。
3.标识标志:指用以表达机构、行业等信息,采用图形、文字、色彩等加以表示的标识标志,经市级广告审查机构审批,可发布的广告。
4.路牌广告:指仅发布于街道路口的广告,经市级广告审查机构审批,可发布的广告。
5.小型招牌:是指挂在建筑物外部的小型招牌,经市级广告审查机构审批,可发布的广告。
四、【发布审批程序】
1.经审批的户外广告,自审批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发布,如未能按时发布,审批结果自动作废,需重新报送审批。
2.发布人应按照《广告审查管理办法》的要求,准备审批申请书,并提交相应的资料,报送市级广告审查机构审批。
3.发布人在审批通过之日起15日内,按照审批意





